元大寶來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9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寶來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前投資經理人瞿○○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有與特定人之股票買賣數量、進出時點及頻率具高度相關性,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

(一)公司部分:考量瞿○○所涉違法情事係於101年5月6日元大投信與寶來投信合併前即已發生,依投信投顧法對該公司予以糾正,並請該公司強化內部控管機制,就其改善情形再予追蹤,未確實改善前不予核准其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案件。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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