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9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永昌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96年1月間及97年2月間成立私募基金投資PEM集團相關商品,前總經理陸○○及前債券基金管理部經理,收受PEM集團公司佣金,陸○○並指示後勤作業群副總經理保管及運用該佣金,該公司有監督管理不周之責。

五、裁罰結果:

(一)公司部分:半年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最近2年不得申請擔任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及金管會半年不核准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案件,且將視其內控及違法情事具體改善情況,必要時得延長至1年,另其他業務(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業務)亦可能受影響。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陸○○及前債券基金管理部經理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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