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2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期貨)及受雇人黎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3條第1項、第35條、第55條第23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2項第6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凱基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受雇人黎員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有於營業場所外接受未具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且未填寫買賣委託書;及黎員從事期貨交易之執行程序有優於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情事;另凱基期貨辦理客戶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作業之回報,未通知客戶本人,核有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凱基期貨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凱基期貨停止黎員3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