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前基金經理人楊○○1年之業務執行
一、裁罰時間:103年3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前基金經理人楊○○。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前基金經理人楊○○任職期間,有以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提供予他人作為投資參考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前基金經理人楊○○1年之執行職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