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解除該員職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3年4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盛分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中盛分公司)前業務人員周○○。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0款、第11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中盛分公司前營業員周○○有未依客戶指示下單、以盤勢上漲或下跌勸誘買賣、挪用客戶款項及代客戶保管銀行存摺、製作非公司制式庫存查詢報表欺瞞客戶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前營業員周○○職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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