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篇】
Q:如何估算最適當的保險金額?
A:保險買越多越好,這絕對是錯誤的觀念。理論上生命是「無價的」,保險金額高,保費也越高。花極高的保費去保障一個無價的生命,結果造成經濟的嚴重負擔,這種作法絕對是個大問號。就算要保人是個億萬富翁,能負擔的保費也有限度,更何況是財務能力普通的一般人。「花最少錢,獲得最大保障」的保險才是聰明抉擇。
一般而言,整體家庭的總保險額度,是以家庭年收入的三至五倍計算。這種算法的用意在於,一旦發生不幸事故,主要收入來源中斷後,仍能有三至五年的生活費,可供家庭成員正常度日。許多保險業務員會建議,以夫妻的收入乘上三至五倍,加上總負債與每個小孩的子女教育金,再減去已有的公勞保等保額,得出的數目就是一個家庭最適當的保額,這是比較精細的算法。
基於經營安全與再保合約的限制,同時為了避免道德上的風險(向每家保險公司保高額保險後,利用意外事故詐領保險金),保險公司會要求保額超過年收入十至十五倍以上的要保人,提出合理的解釋,如果提不出,可能就會拒絕要保人投保的請求。
年金險為了道德危險的因素,也訂定有購買額度,最高為每月年金新台幣一百萬元,最低為每月年金新台幣一萬元。
在產物保險部分,除非是損失金額無法預估的責任保險,能有更多理賠外,其他產險的任何理賠,都按照「實際損失」為依據。要保人買太多產險,只是平白多繳保費而已,無法享受到更多的理賠。
除非要保人有特殊的稅務(例如遺產或贈與稅)考量,一般家庭的保險費支出,最好不要超過年收入的一○%;如果是單身的個人,只要五%至七%就足夠了。
一般而言,除非是具有儲蓄性質的險種,否則保險費都不會超過年收入的一○%。以年收入六十萬元,年齡三十歲的男性單身貴族為例,一○%的收入是六萬元,假如投保二十年期的終身壽險,一年六萬元的保費,可以有五百萬元的保障,約是年收入的八.三倍。
Q:投保的正確步驟?
A:想要購買保險的人,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步驟,找到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第一步,就是了解自己有哪些風險?
人一生中最常見的風險是「死亡風險」,一旦身故,家人隨之要面對的,就包括遺族的生活費、住宅費用、子女教育金,以及喪葬費用等。除了死亡風險外,殘廢、疾病、年老、財產損失等,在在都有風險存在,需要靠保險的保障支應。但上述風險不一定會發生在每個人身上,如子女教育金、住宅費用等,就不一定每個人都需要。
第二步是計算發生風險後可能的損失。財產部分的損失因為有價格可尋,容易計算得出;醫療險也有實際收費依據可查;但生命是無價的,不論是自然或意外造成的死亡與殘廢,很難估算出合理的價格。此時,只能根據死亡或殘廢後,相關費用的支出,做為保險金額的設定。
第三步是設定最適當的保險金額與合理的保費。人人都希望保障越多越好,但財務能力畢竟有限,如何花最適當的保費,規劃自己的人身與財產保障,是一門大學問。通常考量的原則是,把死亡風險規劃在「殘廢」與「疾病」風險之前,等這些都照顧到之後,行有餘力再考慮養老、儲蓄等需求。
確定保險金額後,為了長期的保障,應該找優良的保險公司與專業的業務員,設計出最合適的保險商品組合,並作長久的服務。並從功能眾多的保險中,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單,才不致日後頻換保單,徒然讓保障中斷。再來是決定投保期間、繳費方式、管道與保單紅利的選擇。因為不同的保險期間會影響保費的多寡。
在定期壽險部分,保險期間越長保費就越貴,保險期間越短保費就比較便宜。但限期繳費的終身壽險,繳費的期間越短,保費自然較貴;但如果繳費期間拉長,保費會比較便宜些。
儲蓄型的養老險,期間越長,保費就越便宜,所以財力負擔重的保戶,適合選擇保期短一些的保障型商品(例如定期壽險),或是期間長的儲蓄險。
至於躉繳保費一次繳交的金額雖多,但比較起來會比半年繳、年繳、季繳與月繳保費便宜,保戶可以根據自己每月收支的現金流量,決定最適合的繳款方式。而保單紅利的發放,並沒有一定的模式,隨保戶個人的喜好與需求決定。
最後的步驟是以誠實的原則,告知過去的投保史與過去五年的健康史,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完成投保的程序。必須時時記住的是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該要通知保險公司的時候,絕對不要偷懶,才能讓保險發揮最大的保障功能。
Q:投保之後還可以撤銷契約?
A:購買保險不是簽訂「賣身契」,依保險法的規定,要保人有解約的權利。
投保時,保險業務員會把契約條款交給保戶,並請其在要保書上簽名,交回保險公司審核簽發保單後,再將保單交給保戶。如果保戶確定投保,就留下保單,將簽了名的保單簽收條委由業務員交給公司,才算完成整個投保程序。
簽字後的隔天起保戶有十天的猶豫期,如果反悔,隨時可以撤消契約,或寫一封親筆信給保險公司,表達撤銷契約的意願,就算正式撤消契約了。
有關保戶的解約權利,一是在買保險的初期,擁有「契約撤銷權」,即要保人在保單「送達當天」的次日開始算起,有十天的「猶豫期」。十天之內若決定不保了,得以撤銷契約,但超過十天,保單的效力便正式成立。
十天的契約撤銷權不僅限於人壽保險,如年金險等其他險種,也都有至少十天以上不等的猶豫期,供要保人仔細考慮。
在辦理撤銷契約時,要保人必須檢附保險單、印鑑章,以及第一次的保險送金單,親自或以書面雙掛號寄回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費。要保人若在契約未正式生效之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仍然要負責理賠。
除了初期十天的「契約撤銷權」外,要保人仍隨時有解除保險契約的權利。以即期年金或遞延年金為例,保戶在繳費期間內,都可以隨時辦理解約。這個權利不論是否有體檢,只要是人身保險都適用。
不論哪一種保險的解約,保險公司都會扣除一筆手續費。而保單經過兩年的繳費期後,通常都會有保單紅利產生,保戶一解約,紅利雖然還在,也會扣取手續費。
建議要保人最好在買保險前就考慮清楚,避免投保之後再解約,既損失手續費,又有中斷保障的風險。至於產物保險的解約,除了汽車強制責任險與保證保險(例如投標公共工程、買東西的履約保證等問題,只有債權人才可以提出契約撤銷)外,其他險種的要保人,都可以隨時提出撤銷申請。
Q:何謂「遞減保額」與「躉繳保費」?
A:所謂「遞減保額保險」,就是將保險期間分段或逐年降低保險金額,以充分因應保戶階段性的保障需求。凡是個人基於經濟上的需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都可以借款契約為憑證,直接或是透過銀行,向保險公司投保。
投保後,保險金額會依保險年期逐年遞減,保費也隨之逐年降低。這種保險最大的好處是,貸款時不用找保證人(因為受益人是銀行),如果借款人不幸身故或殘廢,該償還銀行的本金、利息,都不致於成為家人沉重的負擔。更因為保險金額遞減,保費支出越來越輕鬆。
至於躉繳保費,就是一次繳清所有的保費,優點是保費比較便宜,過去常為擁有大額閒置資金者所購買。雖然躉繳保費的件數不多,但因躉繳保費的總金額較高,所以這類保險的總金額也相當可觀。
由於銀行定存利率越來越低,保費相對顯得便宜,為子女購買一份一百萬元的終身保障,保費還不到兩萬元,所以現今許多父母慢慢都能接受這種繳費方式。
其實只要是手中有一筆閒錢,但在理財上沒有心思或時間,又想避免定期繳費的麻煩,都適合採用躉繳保費的方式。
【比較篇】
Q:年金險與養老險有何分別?
A:多數保險公司都提供養老壽險(Endowment)或終身壽險,但其目的並不在準備退休金,而且,終身壽險與養老險的滿期金是一次領取,不一定符合要保人的退休需求。所以在年金險開放後,有人想將過去的養老險或終身險,轉換為年金險,但大部分的公司都不允許這樣的轉換。
理論上,只要原保單仍有價值準備金,都可以此作為依據進行轉換。但年金險分為「累積期」與「清償期」,在累積期內,只要保單有價值準備金,同時要保人也符合終身壽險或養老險的核保問題、投保年齡與金額上限的要求,都可以隨時轉換保單。
到了清償期時,年金的給付已經開始,若年金險契約附有「確定年金給付」,例如保險公司確定年金給付每年十五萬給被保險人,一直到八十歲,被保險人便可在七十五歲時,根據這一筆確定年金給付金額(每年十五萬元,還可以領五年)提前申領,以貼現率計算出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進行契約轉換。
實際上,保單間「能不能轉換」或是「如何轉換」,必須由各家保險公司有關契約轉換的規定而定。原因在於年金險是生存險而終身壽險是死亡險,保險公司的年金險成本,遠較終身壽險為高,所以一旦轉換,很可能轉換後的終身險保險金額,會超過最高投保金額的上限限制。
至於由養老險或終身險轉換成年金險,實務上並沒有核保的問題,只要依據終身壽險或養老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依照年金險的純保費(不包括營業保費),就可算出可以轉換成多少保額的年金險。
因此理論上除了年金保險外,其他保險都可以任意轉換,不過有些公司並不一定會提供所有的保險轉換服務,這一點值得要保人特別注意。
Q:保險費月繳、季繳、半年繳與年繳有何不同?
A:保險是一種長期契約,所以除了少數保單規定以「躉繳」(一次繳清方式)外,都以分期繳付的方式為主,通常有年繳、半年繳、季繳與月繳四種選擇。
其實無論選擇哪一種繳費方式,都無損保戶的權益。同時除了規定躉繳保費的保險外(例如即期年金險),只要規定可以「分期繳付保費」的保險,月繳、季繳、半年繳或年繳,完全以保戶的方便為原則。
雖然繳款期間長短,不影響保單的權益,但保費的多少仍有差別。通常半年繳的保費是年繳的○.五二,季繳是乘以○.二六二,月繳則為年繳保費的○.○八八,相較之下,以月繳的保費最貴。
年繳保費雖然便宜,但對財力一般的人而言,一時要湊足這筆保費,著實有其困難。因此很難說哪一種繳費方式最好,完全要看保戶的方便與需求而定。
繳交保費的方式,並非一成不變,只要向保險公司申請,保戶可以改變原先的繳交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由原先的年繳,改成半年繳、季繳或月繳,只要隨時提出申請即可;但原來若是月繳、季繳或半年繳,要改成年繳,就必須等到保單的週年日過了才可以變更。
Q:哪一種繳款管道既可減免保費,又可賺錢?
A:為了方便保戶繳款,保險公司提供了業務員收款、親自繳款,與自動扣款三項管道,也有少數保險公司接受信用卡刷卡繳費。
對保險公司而言,透過金融機構繳款(親自繳交、自動扣款或信用卡繳款),最能節省公司的人力成本,因此為了鼓勵保戶多加使用這幾項管道,都會提供「減免保費」的優惠措施。以自動轉帳扣款為例,保險公司就提供減免保費一%的優惠。有些產險公司則對自行到產險公司櫃檯繳費的保戶,給與「免收一○%業務員佣金」的優惠。
另外,根據保單上的規定,自第二次繳交保費開始,保戶都有一個月的寬限期,即可以延遲一個月繳交保費,保單的效力仍不會失效。在激烈競爭之下,許多保險公司願意收取保戶二至三個月,甚至更長天期的期票,只不過無法如自動轉帳扣款或信用卡繳款一樣,享受一%減免保費的優惠。
除了以上的優惠外,如果在採取自動轉帳扣款的情況下,遇到帳戶內餘額不足而無法順利轉帳,保險公司會要求在之後的十至十五天內再轉帳一次,如果還是無法順利轉成,才可能寄發催繳通知書。換言之,要保人從應繳保費日起,相當於有五十至七十五天的寬限期。
所以聰明的保戶,可以利用這兩項優惠,將保費事先存在銀行,並做三個月的定存。這樣一來,保戶不僅有一個月的寬限期,加上利用支票自行繳交保費的兩個月期間,更可以賺到三個月的定存利率。
Q:不同繳款期間,寬限期也不同嗎?
A:所謂「寬限期」是指保險公司所給予保戶,在保費繳款到期日後,再加延長的一段期間。超過了這段期間仍未繳款,才會喪失保險契約的效力。
依照保險契約規定,要保人必須提供正確的地址,變更時有義務通知保險公司,如果催繳保費通知書因為要保人地址錯誤,而無法準時送達要保人手中,則任何權利上的損失,都由要保人負擔。
保戶採取不同的繳費方式,寬限期的算法也稍有不同。其中採用年繳或半年繳保費的方式,寬限期的基準日是從保險公司寄發「催繳保費通知書」給保戶,在文件到達的第二天起,超過三十天後保單才失效。
如果是採取月繳或季繳保費方式,則寬限期的基準日是從保險單上所註明的「保費交付日的第二天」算起,也就是三十天後的隔天起保單才算正式失效。
簡言之,月繳與季繳保費的寬限期很好計算,如果今天是繳費日期,那明天開始就是寬限期的起算日;而如果是半年或年繳保費,則由保險公司寄催繳信後才開始。
若保險公司因作業上的疏忽,延誤寄發催繳信的日期,則寬限期還是從寄信到達(以郵戳為憑,通常保險公司約以三至四天為寄送時間)的次日才開始起算。
另外,如果保戶是採取自動轉帳,或是透過信用卡繳交保費,一旦帳戶餘額不足,不論哪一種繳款期間,寬限期都是由保險公司寄發催繳信後才開始。所以保戶採取半年繳、年繳,或是用自動轉帳與信用卡繳款,比較有機會享有較晚開始起算的寬限期。
繳交第一期保費後,保障自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後即開始,因此第一期保險費最好以現金支付,如果是以支票繳付,少數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障,是自支票兌現日才開始,因此以支票繳費可能會延後保險的時間。
Q:保險一定有紅利分配嗎?
一年期以上的壽險契約,每年會由保單價值準備金產生的保單紅利。
人壽保險是一種長期契約,保險公司在計算未來可能支付的保險金時,必須依照預估死亡率、預定利率,以及預估營業費用率等,來計算要保人的保費。當實際理賠與市場利率的狀況,優於當初的預定利率時,保險公司便有盈餘產生,必須分配紅利給保戶,即所謂的「保單紅利」。
目前保單紅利分配的公式為,應分配保單紅利等於(壽險公會報經財政部核定的加權平均利率減去預定利率)乘上期中責任準備金,也就是「利差紅利」(市場利率減去預定利率的差異)與「死差紅利」(計算保險費的預定與經過財政部核准適用於該年度的實際經驗死亡率的差,乘上該保單年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差)兩項內容相加。
如果當年度核定的利率,高於之前的預定利率,要保人就可分配保單紅利。實質上,保單紅利只是保險公司多收保費後的退還而已。不過也只有長期契約的壽險,才有保單紅利,而一年期定期壽險、健康險與傷害險,則沒有保單紅利可分配給保戶。
對保單紅利的處理,保戶可有以下四種方式:儲存孳息(將紅利累積生息,將來一筆領回)、抵繳保費、領取現金(一年領一次紅利)與購買一次增額繳清保險。
除了上述方式,還可利用保單紅利抵繳保費,甚至是用保單紅利,以躉繳(一次付清保險費)的方式讓保險額度增加。如果要保人沒有迫切的資金需求,同時有增加保額的必要時,以此方式處理保單紅利比較划算。
因為躉繳的保費較便宜,又可增加保障,增加保險額度後,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也同時提高,日後要保人想利用保單質借,也有較高的額度可供借款。如果保戶只是單純的「儲存孳息」,雖然可以利用「複利」的效果,為未來累積一筆可觀的資金,但回歸到保險「保障」的真意,提高保障額度還是比單純儲蓄的功能重要。
【權益保障篇】
Q:保險理賠金怎麼領取較好?
A:在保險公司確定理賠保險金時,如果契約沒有特別規定,會在收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通知後的十五天內給付,由受益人在投保總公司,或各地分支機構領取;或是由保險公司開立支票,請受益人在當地金融機構領取。
如果是在國外發生事故,由於多數國內保險公司尚未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所以除非保險公司可開立「能在國外領取的金融機構支票」,否則一律只能在國內領取。而且理賠申請也必須在國內提出,不過只要相關的單據齊全,便可委託國內的親朋好友代為申請、辦理手續。
理賠金原則上是以現金給付,給付方式有下列幾種:一次給付(這種方式最為常見)、按固定期間分期領取保險金額本息(例如每三年領取一萬元)、按固定金額分期領取(例如每月領取五千元)、領取終身收入,一直到被保險人死亡為止(特別指還本型的終身壽險,以及年金險的年金給付),或是以保險金為定存,按月領取利息。
目前最常見的領取方式,是一次領取總額,這種方法的缺點是,假使受益人不善理財,可能會在短期內將錢花光,所以採取固定領取本息的方式,對受益人而言較為划算且有保障。
但由於保單在財政部審核時,就已決定理賠金的領取方式,多數保單(除了子女教育年金保險外)都採一次領取總額的方式,雖然固定領取本息是較好的方式,但也要看原先保單條款所規定的給付方式而定。
Q:主險與附加險有何區別?
A:「主險契約」是指可以單獨購買的保險契約;而「附加契約」(或「附約」)指的是不能單獨購買,只能附加在主契約之下的保單契約。
由於可藉附加契約解決保障不足之處,所以不會造成分別投保而費時與重複,利用附加契約,更可方便保戶保單的保管及保費的繳交。但由於附加契約不得單獨存在,所以附加契約的保險效力,會因為主契約的失效、解約或期滿等原因而終止。除非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否則附約的保險金額,都不得超過主約的上限。
目前國內保險主契約與附加契約的搭配模式,內容多樣,由保戶自由選擇。現行壽險公司設計的個人人壽保險附約包括:「定期壽險附約」、「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疾病住院醫療附約」、「防癌保險附約」,與「重大疾病附約」五種,又可因為被保險人的身份不同,分為「被保險人本人」,與「含配偶、子女等家屬」的附約。
Q:「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單責任準備金」有何不同?
A:保單責任準備金(又簡稱為「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日後對保戶的理賠,所預先準備、提存的金額,亦即主管機關為了確保投保大眾日後的權益,要求保險公司提存一定比例的責任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
保單的價值準備金,雖然有「準備金」的字樣,卻與責任準備金的意義完全不同,它只是代表保單在某個年度所累積的價值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責任準備金一樣,雖然都需要「提存」,但標準卻不同。由於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未來的給付責任而提存,所以標準較保守,即提存的比例較高,金額也較多。
價值準備金則是保費所累積的價值,通常保險公司皆按原保單保費的計算基礎提列,因此價值準備金一般會低於責任準備金。不過由於提存的標準類似,所以實際上兩者的差別並不大。
由保單價值準備金衍生的價值,其一是保單紅利,其次是要保人想利用保單質借時,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決定貸款金額的標準。第三是當要保人解約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就是決定要保人可以拿回多少錢的依據。
此外,如果要保人在保險契約上,選擇願意接受保險公司的自動墊繳,當忘記繳交保費或一時手頭緊時,保險公司就會利用已有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保費
,如此保戶的保險保障,將一直持續到保單價值準備金為零時才會停效。
Q:保險契約與要保書的內容,該注意哪些地方?
A:保險契約有兩大部分,其一是依照保險法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又稱為「基本條款」或「保單條款」;其二是雙方當事人另外自行約定的記載事項,又稱為「特約條款」或「附加條款」。
在基本條款部分,依法必須註明保險的內容與效力。內容包括:當事人姓名與住所、保險標的物、保險事故的種類如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保險責任的開始日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即理賠金額)、保險費、無效與失效的原因,以及訂約的年、月、日。
至於附加條款部分,包括當事人在保險契約保單條款之外,另行約定並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內容與效力,目前保險法對於附加條款的範圍,並沒有特殊規定。
由於附加條款的記載方式是增列在後,書寫、繕打在保險單的空白處,或另以紙條黏貼在保單上,所以也稱為「批註」或「追加條款」。但附加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保單條款,一經記載在內,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除了基本保單項目與批註外,所有聲明及與保險契約相關的要保書、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與其他約定書等,都是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保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保障的內容、項目),以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表(因為各險種提列不同,不是每一種都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像醫療險就沒有),更是保險契約中極重要的部分。
填寫表格現代人多感麻煩,但保險契約為了保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表格自然很多,為了避免寫錯,多數要保書都是由業務員代為填寫,最後再由保戶簽字。最重要的是,保戶必須完全了解保單契約的內容,以人壽保險為例,保單的內容不外乎以下幾項:
填寫要保書時須避免塗改,若有必要,塗改處應加簽章,以確保是保戶本人所為,並非他人任意竄改。
若不肖業務員為了達到業績,或是保戶放任業務員代刻私章,在保險契約書上蓋章投保,都是不合法的行為,一旦被保險公司發現,保單可能失效,值得保戶注意。
Q:發生事故業務員遲遲不肯出面,該如何處理?
A:理論上保險公司應該本著「核保從嚴、理賠從寬」的原則,在處理理賠時,儘量為保戶的利益設想,避免故意拖延,或者無故不賠償。但不可否認,仍有非常少數的保險公司,是以「在商言商」的角度來面對理賠事件。
出險(理賠)的比率低,保險公司的獲利便相對提高。據聞有保險公司,會對業務員承保的保單理賠率進行統計,如果出險率過高便處以扣薪,或是對業務員的保戶選擇設限。但這並不全然是業務員遲遲不肯出面的原因,主要還是與這位業務員的工作態度太差有關。
當然絕大部分的保險公司,都是本著正派經營的原則,善盡保險公司的義務。依照規定,如果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就必須正式發出「拒賠通知」的存證信函,給申請理賠的要保人。
要保人可以先就拒賠理由加以了解,若是保險公司誤判,可寄發申請更正拒賠的存證信函給保險公司。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所屬公司授權範圍內之行為,所屬公司對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所以只要要保人拿到正式的「送金單」,在沒有違反告知義務,或其他與承保相關規範的情況下,即使業務員避不見面,依法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的分公司陳情,若不能得到圓滿解答,還可到總公司的保戶服務中心申訴。
除此之外,財政部保險司的申訴科、壽險公會或消基會等單位,都可前往申訴或請求調停。只要保戶將有關資料準備齊全,而且於理有據,通常都可以討回公道。如果以上管道都無法解決,保戶只有向法院提出告訴一途。不過法院的判決,仍舊以保險契約條款所記載的內容為依據。
Q:忘了繳保費,保障會自動消失嗎?
A:不論是利用自動轉帳方式繳交保費,或是由保險業務員定期代收,保戶都可能面臨一時忘了交保費,或是某一段時間繳不出保費的窘境。保險公司針對保戶此種情況,特別設計出「自動墊繳保費」的措施。
不論客戶是一時疏忽,或是阮囊羞澀,保單在保險公司「自動墊繳」的期間內,是不會失去保險效益的,保戶的權益也不會受到任何影響。而保險公司會主動墊繳保費,主要的根據是保戶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自於保戶每期保費。主管保險業務的財政部保險司,為了讓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後,未來有能力支付保險事故理賠金,所以要求各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保險種類,提存一定比例的責任準備金。
當保戶填選「願意接受保險公司的自動墊繳」,而且這保單的責任準備金能夠繳交一天的保費,保險公司就會自動幫要保人墊繳保費。不過在繳交保費兩、三年後,保險單才能累積一定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同時保戶一定要在這段「自動墊繳」期滿前,主動繳清保費與保險公司自動墊款的利息,否則保險契約還是會停效的。
至於產險部分,由於是一年換約一次,只要繳不出保費,產險公司就會予以退保,沒有其他變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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