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摩根新興科技基金-一般型
基金公司摩根投信
成立日期1995年3月23日基金經理人葉鴻儒
基金規模208.21億元(台幣) (2026/04/30)成立時規模25.99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國內股票開放型科技類保管銀行第一商業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3,000元 定時定額
計價幣別 台幣
手續費(%)3.0000贖回費(%)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1.0%,現行為零
最高管理年費(%)1.5000保管費(%)0.1400
主要投資區域台灣 風險報酬等級 RR5
投資區域台灣
費用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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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1.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股票 ( 含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期貨信託基金、認購 ( 售 ) 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但本基金以投資從事或轉投資於經濟部工業局公布之十大新興工業或其他經財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公司股票為主。2.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投資於前款但書規定之從事或轉投資於新興工業或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但特殊情形下,得不受此限制。3.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債券附買回交易、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前開資產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限制;上開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4.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其中投資期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銷售機構中租投顧,口袋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97年由香港商香港上海?豐銀行概括承受),京城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原:萬泰)商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新加坡星展銀行(101.1.1分割予星展(台灣)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12.4.1併入台北富邦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6年更名並受讓英商渣打銀行在台全部營業及資產),玉山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贖回款入帳日約 T + 5

註:
1.T表示投信/基金公司交易日,不一定等於客戶下單日(視各投信/基金公司規定而有不同),如遇該檔基金暫停報價時,則順延至投信/基金公司恢復報價日起算。
2.入帳天數係以實際基金營業日計算,實際入帳日將可能提前或延後,其中如有暫停報價日或外匯市場休市或其他因素,入帳日將往後順延。
3.「預估贖回款入帳日」遇國內非營業日、外匯市場休假日、不可抗力因素致暫停報價或國外匯款無法準時匯達時,則順延至次一國內營業日處理。客戶不得請求本行依預估贖回款入帳日支付贖回款項。

上述「預估贖回款入帳日」僅供參考,實際入帳日以各基金公司作業為準。